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1民初134号
原告: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8200433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觉渡村腾刘金329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501462XM),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2674室。
法定代表人:郑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891.50元,并支付自2017年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购买船舶高压软管,至2015年未付货款合计为87891.50元。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并交付被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月7日支付20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应收款对账单,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盖章确认,但一直未付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货款变更为61404元,并将利息的起算时间明确为2017年1月17日。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31日,原告出具应收款对账单,载明:被告截止2016年10月31日购买原告的高压软管数批,尚欠货款67891.50元,并要求被告核对无误盖章。2017年1月16日,被告确认欠款为6140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辰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40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戴盈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