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平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669号
原告:上海平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庞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平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元,由原告上海平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亦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