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325号之二
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许贤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君,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以原、被告就债权债务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47元,由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辉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骆振荣
书 记 员 卢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