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72民初201号
原告:连云港乐格特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乐格特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乐格特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连云港乐格特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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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