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欣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9630号
原告: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721584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欣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汽车产业新城龙泉河八路南凤凰山五路东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欣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原告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四方铁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