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效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漯效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2257号
申请人:河南漯效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黄河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
被申请人: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龙隐园2号小区C1-C5栋22号铺面。
法定的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台联村。
法定的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漯效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庆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