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道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河南省顺道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149号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世贸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崔**。
被申请人:河南省顺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1座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顺道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35464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顺道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46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7元,由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