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通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能街2000号。
法定代表人:法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州东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通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东一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腾空所占有的厂房、院落、承担诉讼费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并对涉案财产进行了现场勘验。期间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裁决中。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3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