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2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3678836U(1-1)。
法定代表人:*士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水(芜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2125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水(芜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在关联案件中查封,正在处理,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变现)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