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1984号
原告: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峨桥路三华山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士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方新城01幢19层A1906室。
法定代表人:马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超,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杨溯,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原告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超、杨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原名安徽天玺门业系统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6月,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融资63.5万美元,借期2月余不等,被告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750万元,被告马超、杨溯分别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嗣后,原告为上述融资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提供71.5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同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出现逾期情形,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代偿200万元。迄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该款,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超、杨溯也未分担保证债务。
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芜湖龙湖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基于《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如有),其代为还款的履行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所在的管辖法院系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清偿债务的限度内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得以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之地位,享有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原债权的法定移转而形成,与受让人的债权请求权是一致的,故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原告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即应依据原债权人的本诉讼的管辖法院来确定。三份《保理融资协议》第17条均约定:“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向融资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融资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住所地在芜湖市××区,故本案应当由芜湖市鸠江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渝林
人民陪审员 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 崔国宝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园园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