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与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与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98号
原告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吕靖,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厂长。
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
法定代表人***,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华东厂)诉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华东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东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00元,由华东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