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某某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初237号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翠竹北路112号。 负责人:***。 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区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众,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众立即停止侵害第206959号“”、第667539号“”、第3252587号“”、第3252588号“”、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侵权店内装潢);2、判令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众立即停止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维权支出),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电气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持有第206959号“”、第667539号“”、第3252587号“”、第3252588号“”、第1303616号“multi9”系列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分别于1984年4月15日、1993年11月28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7日、199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且均在有效期内。***电气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系列商标许可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该公司以自身名义针对一切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提出诉讼。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商标于200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亦在有效期内。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7年3月10日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小型断路器在低压电器行业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并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为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的合资方之一,因经营发展需要,原告***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继承了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的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梅兰日兰”系列品牌,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和排名均名列前茅,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原告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被告**众明知原告“梅兰日兰”系列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先后注册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天津梅兰日兰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再将上述近似商标及公司名称组合使用,用于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以及网站宣传。2019年6月12日,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扬中市扬子中路101-1号的“上海人民成套”店铺公证购买了标有“”“天津梅兰日兰电气投资有限公司”“Multi9”及“Melril9”商标及字样的侵权产品三件,并取得加盖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公章的销货清单一张,该店使用了“”“梅兰日兰电气”“天津梅兰日兰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字样的牌匾。经投诉,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6日查扣了该店97套侵权产品,并于同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标注“Multi9”标识的侵权产品。被告上海人民成套电器厂、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系涉案商品领域的专业销售商,被告**众经营与原告相同商品领域的公司,明知原告涉案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在其经营活动中实施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实施了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是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后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9年10月21日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辖区及扬中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本案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均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