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杜刚等与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825号
原告:***,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杜刚,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660148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仙岩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杜刚诉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20)浙0803民诉前调1081号受理,因调解未果,于2020年7月2日转为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伍辉耘独任审理。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坐落于衢江区××街道××村××号××平方米属二原告所有,1992年月4日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3月,沈家村拆迁,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擅自与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经过诉讼已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进行安置。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房屋被征用的拆迁安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而非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辉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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