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002617506T,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3-2幢。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26601489L,住所地:衢州市洪桥路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道办事处、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道办事处、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道办事处、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