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4925号
原告:***,男,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002617565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下***。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洪桥路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