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802行初7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2105131558X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26601489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袁樟泉,男,193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第三人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袁樟泉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2月22日,原告**以案涉《衢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协商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性化解,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