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3498号
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召,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宏,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全,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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