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皖0103执2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4972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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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