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21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书记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