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基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基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311号
原告:镇江基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基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基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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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