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N7QYD-5,住所地五莲县文化路建行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童潇,职务总经理。
**与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第333-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文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29.64元,申请执行费1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5529.64元,执行费133.0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