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795号
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7U6F33U。
法定代表人:朱岩苓,经理。
被告: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北工业园昆山路北、浙江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N7QYD5W。
法定代表人:童潇,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
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启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磊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