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6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庆元县九溪工程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6MAC4DHDTXX,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村迎旨门街6号。
经营者:***,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村迎旨门街6号。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九溪工程施工队与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庆元县九溪工程施工队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九溪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0元,由原告庆元县九溪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