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3613号
原告:浙江**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金秋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浙江**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现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明不再交纳诉讼费,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