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野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4383号
原告:刘野虫,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水存,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刘野虫与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野虫诉称,2016年4月19日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商州区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Ⅱ标段项目。被告项目经理王水存招聘原告给其干活,截止2019年9月拖欠原告工钱共计2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望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莲湖区人民法院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在商洛市商州区,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叶慈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