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11952号
原告:陕西中建华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中建华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的《建筑业公司资质分立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2025.74元(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25日,应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拥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被告为转让其建筑施工资质,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资质转让事宜。2020年5月17日,双方签订《建筑业公司资质分立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公司资质分立及分立后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事宜,由原告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先为被告设立资质分立所需的全资子公司,再将被告需要分立的资质分立至被告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待资质分立至子公司后,由被告唯一委托原告办理上述全资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转让事宜,被告配合原告将上述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原告指定的公司或人员。被告带证子公司股权作价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00000元定金作为股权转让首期款。协议还约定,双方通讯地址以本协议首页记载地址为准,被告地址为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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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实质是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禁止转让或买卖,故案涉委托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称:案涉委托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实际履行地均在被告办公地址,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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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托合同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虽位于莲湖区,但合同履行地位于未央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院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2020年5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建筑业公司资质分立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协议》第九条约定: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业公司资质分立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以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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