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959号
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0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国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国华。
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国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