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富佳木业商行与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富佳木业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石材12排1-2号。
被执行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0801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富佳木业商行与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向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6444.90元,利息42346元,诉讼费2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1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242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