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2665号之一
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麦茹,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执行董事。
被告:闫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660元,由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建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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