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39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农民。
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理人:黄六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内。
被告:刘利红,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渭南市XX城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2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晓英
书 记 员 韩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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