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江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猫,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晓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7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重信,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江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小猫、伍晓辉、许重信、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二审中当事人陈述,王小猫与魏江飞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具体的结算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猫在涉案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劳务费应当由谁承担支付责任。虽然魏江飞向王小猫出具了委托书,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魏江飞与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二标段工程结算时,将魏江飞自己的工程费用及王小猫的施工部分费用一并结算,对此节事实应当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江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文强
审判员 吴丽宁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