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新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956号
原告:徐新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花丽,女,系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
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街74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04015943。
法定代表人:许涛。
原告徐新旺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新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新旺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新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徐新旺负担。
审判员  常峻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