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956号
原告:徐新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花丽,女,系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
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街74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04015943。
法定代表人:许涛。
原告徐新旺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新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新旺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新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徐新旺负担。
审判员 常峻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