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被保全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289号 ***、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共计496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对被保全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496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28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