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291号
***、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共计53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对被保全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53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2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