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110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3,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3********,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