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110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3,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3********,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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