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4338号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汉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久吾天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申,总经理。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久吾天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钱 越
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