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吾天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虹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2民初1700号
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郊乡***村。法定代表人:董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天虹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合肥创新产业园研发楼501室。
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虹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