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438号
申请人:安徽省天虹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天虹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31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075元(其中合同款14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执行费20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