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科技四路以东(槐里西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60号阳光天地48幢114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及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及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