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科技四路以东(槐里西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60号阳光天地48幢114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及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及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