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7315号
原告: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以东(槐里西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610481MA6XMLC1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宏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3元(原告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8136.5元,剩余8136.5元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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