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217号
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及在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保全标的为1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3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及在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