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873号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常兴镇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诉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诉讼中,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884.93元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884.93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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