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澜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澜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澜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澜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澜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119095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5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