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21号
原告:杭州磁记录设备厂,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小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磁记录设备厂诉被告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磁记录设备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