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众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冉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凤翔县。
上诉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众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19)陕010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6元,陕西众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二○二0年四月 日
书 记 员 张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