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连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399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连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豁口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辛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呼XX,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连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3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西安连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过长且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399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分期履行的,于每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