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14号
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汉河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5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55.5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