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416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5月20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张素平,女,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杨丽莲,女,生于1979年10月15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莲、张素平、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851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需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贷款本金48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2016年2月1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加0.05%再加收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偿还的,凭据予以扣除);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对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X镇1-XX、1-XX、1-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X、XXXX号)房产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对***在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的2450000元股权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对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的2550000元股权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素平、***、杨丽莲对前述第一项款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29日,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将上述债权及相应权利转让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杨丽莲、张素平、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丽莲、张素平、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丽莲、张素平、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均有抵押、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黔江区城X街道XX组(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00XXX号),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设有抵押权,本院已多次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办事处XX路XXX号X幢总层数X层X层X单元X-X(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00XXXX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496.23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作为执行费收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劵、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在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杨丽莲、张素平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丽莲、张素平在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涉及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已转入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首轮查封的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移送酉阳法院处置。
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其债权,后因无法提供股权评估所需资料,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评估申请。
2020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对重庆市黔江区城X办事处XX号X幢总层数X层X层X单元X-X(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00XXXX号)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10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摇号选择,本院依法委托重庆金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判。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杨丽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渝0114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杨丽莲的异议请求;***、杨丽莲对裁定结果不服,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12月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4执复4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杨丽莲的复议申请。2021年2月9日,重庆金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房屋评估价值为788100元,***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2021年3月18日,重庆金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针对***的异议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其认为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客观价值,公正合理。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本院依法对前述房屋进行了拍卖、变卖,但均无人报名参拍,均已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月琴,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贾月琴表示,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48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无法处置其名下的资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院已依法处置,但已流拍;对被执行人重庆恒广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无法评估,暂不可供执行;此外,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兵
审判员王位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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