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276号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诉讼代表人: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霜,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合伙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85号负2楼(碧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2270353W。
法定代表人:谢丰。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5元,减半收取2522.5元,由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江
人民陪审员  冉嫦娥
人民陪审员  唐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