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293号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怀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女,土家族,1992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男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冯  宇
书 记 员    田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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